精彩小说尽在复联小说网!手机版

您的位置 : 首页 > 全部小说 > 军事历史 > 战国谋主,我于乱世布天局最新

第13章

发表时间: 2025-07-17


夜色如墨,冷风穿林。

田家庄外,一辆旧马车慢悠悠驶入西门,车上灯火昏黄,帘后隐约可见青衫身影。

门房未曾多问,抬灯一扫,只见马车前挂有一方小牌,木片上以朱笔书着两个字:

“请罪”。

门房悚然一惊,急忙开门放行。

车轮入院,踏过田庄青砖小道,夜虫低鸣,府灯未明。隐约之间,一道苍老却有威压的声音,从主宅之中传来:

“你这小子……竟真敢来。”

苏砚掀帘下车,抬头望去,只见堂上坐着一位身披旧甲的老者,眉如倒戟,眼沉似渊,左腿微跛,却端坐如山。

正是田望之父、旧丹阳副帅——田章。



田章,其人曾镇江阳以西三郡,后因兵谏失策而退居田家庄,虽不再领兵,却威望犹在,是田家真正的“幕后之主”。

他未等苏砚开口,便道:

“你擅闯南营、诈持急令、逼我儿签字……又以‘田家通敌’暗示章泽,这些年敢动田家的,不止你一个,可现在还站着的,你是头一个。”

苏砚拱手,神色沉静:

“晚辈此来,确是请罪。”

“但也有事相告。”

说罢,他从怀中取出一物,缓缓展开,是一卷摺好的旧账,其中夹着一封信——信上所用纸张,与三年前冯孚藏于仓中的那封一模一样。

田章目光微凝,低声问道:

“这是?”

苏砚朗声:

“乃三年前‘折粮案’第二份副卷,为冯孚所抄。此卷并未随正账焚毁,而是由‘江阳旧人’藏于蓁林。”

“而今——已在潘师之手。”

“信中所载,不止虚兵假粮,更指向‘丹阳粮’之流向——并非留于边营,而是绕道入齐界‘田河’。”

此言一出,厅中气氛顿时凝结。

田章猛地一拍椅扶,沉声喝道:

“放肆!”

苏砚却缓缓跪下,将信纸双手奉上。

“苏某无意攀扯田家,但此案早成死局。”

“若田家再护私账,魏廷必以‘通敌’之名开刀——到时不止田望,连您田章,亦难脱身。”

“章泽为何不插手?”

“是因他早知此事牵连极重,故等‘内局起火’,再顺水推舟。”

“若此时由田家主动交出旧账,择人代谢,既保军权,又可示清白——您可弃田望于外,再扶他弟田肃接任南营,依旧是田家人!”

“只换皮,不伤骨。”

“若我苏砚是敌,又怎会将这份账交给您?”

厅中一阵死寂。

烛火在苏砚眼中微跳,冷光映影,堂上田章久久不语,忽然长叹一声:

“你比你父亲狠。”

苏砚一震:“您认得我父?”

田章缓缓闭眼,低声道:“苏籍……当年因查仓受罚,是我保他调任边户,但他执意留下,终究死在丹阳大火之中。”

“他查账是正,做局却无心。”

“你不一样。”

他缓缓睁眼,望向苏砚,语气森然:

“你是来救父名?”

“还是来斩我田家?”

苏砚低声应道:

“若能二者皆成,便是最好。”

“若只能二选……我选前者。”

田章沉默良久,终于起身,挥袖道:

“传我令。”

“调南营旧校尉田肃入主第七火营。”

“收回田望兵印,命其即日回庄。”

“并草拟奏折,与账册一并送至郡署。”

他走至苏砚身边,低声一语:

“你既为谋主,便要承得起因果。”

“今日你救了田家明日,我田章……或许能保你一命。”



夜深灯灭,苏砚出庄,远远见阿彤守在林外,手中紧紧捧着一封旧书信。

“公子,”她气喘吁吁,“潘先生传信,说蓁林库账全毁,但他抢回了一件东西。”

苏砚一惊:“什么?”

阿彤双手呈上,纸页泛黄,边角有焦痕,展开之后,只见背后赫然印有:

“江阳郡守印·李”!

苏砚倒抽一口冷气:“这是……”

阿彤低声:“潘师说,此印三年前早废。”

“可为何还出现在‘私账’之上?”

苏砚缓缓抬头,夜风扑面,卷起信纸一角。

他低声自语:

“李封……”

“你当真只是想让我‘病死’?”

还是……你才是整个江阳局的“局主”?



夜半未央,郊外驿亭,一封信疾驰北上,传入江阳郡署。

与此同时,潘师携蓁林私账,绕路潜归。

回到丹阳城西的途中,他唤住了苏砚安插于林外的旧仆,以帛卷密书封缄,亲自书写两字于封口:

“水火”。

信送入苏砚之手,他拆封之际,神情愈发凝重。

——“水局既定,火局已燃。”

帛卷所附内容不多,然字字诛心。

其一,潘师查得蓁林私粮,确由三年前丹阳郡“折账”出流,先入旧庄,再以“临军之名”向边营“赊账”,实为偷梁换柱,暗供齐人外营。

其二,旧账上不仅有田望、冯孚签押,竟还有郡署印章。而最令人震惊者,是其中一页边缘赫然印有一枚微淡的“旧主印”——江阳郡主章·李。

苏砚目光如刃,低声道:

“李封……你掩了三年旧事,竟牵得如此之深。”



次日清晨,丹阳郡署。

苏砚依旧早朝呈卷,面带微笑地将“田家庄旧账”送至李封案前,并附上田章亲笔信一封。

李封捧卷沉吟片刻,未发一言。

直至群吏退散,他唤来亲信主簿卢沈,缓缓言道:

“这苏砚,果然沉得住气。”

“他以为凭几本旧账,便可制我死命?”

“他既敢设局,我便封他于局中。”

卢沈拱手道:“大人之意……”

李封狭目微眯,轻笑一声:

“他查兵折粮案,是越权。”

“章泽未批,不准军查民,不准下郡控兵。你起草一份‘假调令’,以郡署名义伪作章司本意,令苏砚即刻停职候审。”

“再发一条私讯入齐境,诱齐人边使‘追查兵粮’,由此激起‘苏砚泄密’之嫌。”

“他不是要查旧账?便让他一查到底,查到人心惶惶,自毁其名。”

卢沈心惊,却不敢违抗,低头应下。

而就在郡署密谋反制之时,潘师于信中另藏一策——

“水为查案之局,火为引敌之局。”

“李封敢动,便以‘通齐’之名调动南营,以兵压郡。”

“若他坐视不理,章泽亦可名正言顺插手,清郡除弊。”

“此局为火,需设外援。”

苏砚凝神细思,手指轻扣案几,忽然沉声:

“是时候请——‘第二枚棋子’出场了。”

阿彤一旁不解:“公子是说……”

苏砚抬眸:“你还记得阿巳吗?”

阿彤顿时睁大眼睛:“那个在郡狱偷偷给您递水的短衫小役?他说他是豫州流人……”

“你要用他?”

苏砚点头:“他父亲曾任江阳郡前军胥吏,知晓诸多暗账口号。”

“现在,便由他替我入一处——郡武库。”

阿彤一惊:“那是禁地!”

苏砚淡淡一笑:

“我若不敢碰禁地,又怎敢与李封斗?”

“兵火未至,局中先燃。”

“潘师那边,就交给你去联络。若郡署敢拘我,潘师即刻入江阳,向章泽递信。”

“——局已开,谁退,谁死。”



当日申时,郡署令下达:

“账司苏砚,因越权查兵粮案,暂停职,交由署内审查。”

而南营同刻收信,郡令要求南营暂时归调李封直接监管。

田章怒极,命田肃鸣鼓拒令,并遣信反报章泽。

同日,齐国边使不知何故,忽派使者入魏,口称:

“三年前丹阳所供之‘魏边粮’,中有一部分失收未清。”

此言一出,魏廷震惊,京中派员南下查察。

李封猝不及防,惊觉“火局”已成。



而此时,苏砚却于夜中悄然换衣,带着阿彤与阿巳,绕道入郡东库。

他要查的,是另一个账——

一笔连三年前“质子入魏”名册都未录的隐藏密件。

若找得到——便可知:

“他苏砚”这个身份,究竟是谁安插入局。



夜深人静,郡东武库。

苏砚身着仆役短衣,头裹黑巾,与阿彤、阿巳三人贴墙而行,避开巡丁火烛,从西北角破墙的小门潜入。

阿巳悄声道:“这边地形我熟。先前随父巡视兵籍时,他曾于武库‘角藏’处存入一卷‘特名册’,他说是上官之命,不可声张。”

苏砚点头:“若真是三年前的‘伪质换人’之事,郡武库应有留存档痕。”

几人轻步穿过兵甲通道,拐入偏阁。阁内尘封浓重,墙角堆着大批卷轴兵录,多数沾尘毁页。阿巳迅速翻找,最终在一处裂砖缝隙中取出一块木匣。

木匣漆皮剥落,封口处竟用蜡泥封死。

苏砚凑近,只见蜡泥上,赫然印着一方残缺印章:

“李·主·私”。

他心头顿震。

这印记,与潘师夺回的旧账信纸之上一模一样。

“果然是他。”他低语。

阿彤小声:“开吗?”

苏砚点头。

阿巳小心刮开封蜡,打开木匣,里面仅有三物:

一封密信,一张旧质子入魏花名册,一页调遣命令副本。

苏砚展开密信,只见信纸上仅寥寥十余字:

“齐质苏砚,庶支无名,体弱难保。魏若不允,可调其表弟‘苏启’代之,名册不改。”

落款是:“江阳郡守 李封 亲裁。”

苏砚几乎听见自己脑中的轰鸣声。

“原来……我并非应来之人。”

“我是一个替代。”

“‘苏砚’,不过是个名册之上的名字。而真实出现在魏国、出现在江阳的我,却是另一个人。”

阿彤惊道:“那……真正的苏砚呢?”

苏砚缓缓阖上信纸,神情晦暗难明:

“或许早死,或许,从未活过。”

“我,是一枚弃子,连身份都是别人给的。”

“可谁给的我这副身躯?又是谁……想让我死?”

他深吸一口气,将那调令副本展开,目光凝在一行微小印字上:

“魏廷暗录·质子代替特批,仅限郡主一裁。事后焚印。”

苏砚喃喃低语:“三年前……李封手中,竟能左右质子之来?”

“他一手换人,再一手抹名。”

“然后让我病死,尸骨无名,真相无存。”

“好一个……局。”



当夜,苏砚将密信藏入内衣暗袋,三人借夜色潜出库房,绕行回府。

回到书房,潘师已等候多时,脸色沉凝。

“齐边使的信,已送至江阳。”

“李封下一步,或许要动你身边人。”

苏砚沉思片刻:“我会将你手中账册交章泽副使,由他来查齐粮之流。你则留在郡中,暂避锋芒。”

“至于李封——”

“我要让他知道,我不是他三年前随意换下的棋子。”

“而是——”

“能推翻他棋盘的人。”



翌日,章泽使信南下,檄文直指:

“丹阳兵粮案,牵连郡中;质子苏砚身份未明,旧主操权,不可不查。”

李封暴怒,当场罢免主簿卢沈,以“泄密通敌”罪名将其投进郡狱。

苏砚站在郡署外台阶,静静望着高悬的“江阳郡署”匾额,语气冰冷:

“三年一局,今日翻盘。”

“你设局要我死,那我,便夺你郡守之位。”

陕ICP备2022011406号-15